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D912.29
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权利有抵押权说、留置权说和质权说。自《担将其定位为质权以后似有了定论,保法》然而学术界仍有人提出异议。对此本人认为该权利确为质权,并且是以提单所代表的整体权利为标的,而非仅是债权质押。
何艳华.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对提单的担保物权属性[J].国际商务研究,2002,(3):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