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
D912.29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 ”,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何家宝.信用证合同说辩析——兼论开证行与受益人的交单付款关系[J].国际商务研究,2002,(5):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