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
F744
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法律文件、协议中,有关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较为特别。对加入 WTO的某些国家(所谓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定产品(如纺织品)的大量进口,其他 WTO进口成员可以以“市场扰乱”名义采取特别的保障措施。这种 “过渡性保障措施 ”与《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采取的 “保障措施”相比,具有更易实施性和歧视性。中国加入 WTO后,同样面临这种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考验,这是我们入世的代价之一。我们可以根据 WTO有关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予以应对。
陈笑影.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兼论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03,(4):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