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
F 744
本文案例涉及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就合同纠纷的仲裁地点确定上的争议。中国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可以在北京、上海同时进行;美国公司则认为,仲裁只能在申请人作出选择的仲裁地点进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支持了中国公司的立场,确认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本案对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如何明确规定仲裁地点有提醒意义。
华晶,龚柏华.评析美国艾培克斯公司与中国金属产品进出口公司有关合同仲裁地点争议案[J].国际商务研究,2005,(1):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