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
D416
本案涉及中国公司要求美国法院就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做出即决判决。而美国公司却以未得到适当通知为由,否定裁决的有效性。另外,美国公司还以违反合资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反诉中国公司。本文通过对案情的概述,着重归纳了法院分析,同时在结合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就美国法下确认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若干问题作了简要评析,希望对我国当事人今后在美国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借鉴意义。
龚柏华,顾莉莉.广东轻出帽业有限公司要求在美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案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5,(6):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