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
F830
本文对美国式创业融资(也称“风险投资”)契约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这些条款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实施存在着障碍,即在我国既有的投资法律框架下实现融资目的存在的障碍。由于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高度灵活自治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笔者认为在我国相关法律尚未订立和修改的背景下可以采用国际商事仲栽来保护双方灵活安排的要求,以利于我国的创业企业引进外国创业资本。
徐珊珊.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在中国法下的障碍与实现[J].国际商务研究,2006,(3):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