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化工公司与美国 Beston化学公司货物海损责任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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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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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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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北方化工公司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因海上风暴而受损,美国 Beston化学公司以出口方没有合理装载货物导致为由,拒付大部分合同价款。中方认为来往传真中表示的只是 “尽力”按要求装载,而不是 “保证”一定按要求装载。法院根据《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认为,中方公司履行了卖方义务,不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责任。该案对我国外贸公司今后处理相关纠纷,有着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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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柏华,王星.中国北方化工公司与美国 Beston化学公司货物海损责任纠纷案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6,(3):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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