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D416
2006年2月1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美国对华产品(轴架传动器)“特保”第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美国总统就该“特保”案不采取救济措施没有超出其法定权限,从而维持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相关裁定。本案标志着历时 3年半的美国对我国特保第一案的结束。本文就该案的基本案情、美国上诉法院裁决的推理作了归纳,并就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简要评析。
龚柏华,冯智勇.评述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就对华产品 “特保”第一案的判决[J].国际商务研究,2006,(4):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