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D416
美国相关公司在美国对中国维生素 C生产企业提起 “价格串通”的美国反托拉斯(反垄断)诉讼。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面临美国的反托拉斯诉讼的域外管辖。本文分析的案例报告主要涉及中国企业试图从程序方面即根据“国家强迫行为”理论来申请中止证据调查程序。本文在对该案归纳的基础上,还就本案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的抗辩理由;美国反托拉斯法上价格串通构成的要素进行了评析。此外,本案还提醒我国行业协会和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的同时,需防止被指控价格串通而触犯后果更为严厉的美国反托拉斯法。
龚柏华,陈云.评述美国企业告中国维生素 C企业 “价格串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案[J].国际商务研究,2006,(6):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