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 WTO事务咨询中心
D416
本文就美国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 WTO磋商案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刑事处罚的“门槛 ”指控无 WTO法律依据;美国有关中国海关对侵权产品的拍卖处理指控,中国需要对之进一步澄清或修改;美国有关中国对处于审查中的进口文化产品不予保护的指控,是出于对中国著作权法的误读,更不符合中国的司法实践的事实。
龚柏华,张伟华.美国就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特定措施”与中国 WTO磋商案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7,(4):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