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 3 7 条款”特点与本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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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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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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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 条款” 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 最早见于《1930 年关税法》第337 节而得名。 “337 条款” 与“30 1 条款” 一起构成了美国对外贸易报复手段的“两支大棒”。对于美国企业来说, “337 条款” 调查程序通常比反倾销对申诉方更为有利。 与司法救济相比, “337 条款” 证据要求更低,时间更紧, 力度更大。 “337 条款” 与国际通行规则的矛盾,深刻地反映了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一味突出本国利益,独断专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从本质上来说, “3 37 条款” 是美国从“ 自由贸易政策” 向“保护贸易政策” 转换的具体体现,其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引起了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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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泰锋.美国“3 3 7 条款”特点与本质辨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7,(6):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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