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结合国家责任法中反措施的相称性原则归纳了 WTO中仲裁裁决中所反映的反措施实践。在 WTO法律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 4.10、第 4. 11条中的反措施、《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 22.4条的中止减让措施在 WTO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被视为国家责任法中的反措施。 SCM第4.10、第 4.11条对反措施规定了 “适当”这样的限制; DSU第22.4条对中止减让措施规定了 “等同”限制。此二种限制就是反措施的相称性要求。在 SCM中,“适当性”要求是定性的描述,以目的论作为标准,如果中止减让能够使被诉一方撤回补贴或消除不利影响,则就是适当的。在 DSU中,“等同性”必须以 “抵消或受损”的水平来衡量,是量化标准。对二者进行比较,“适当性”标准不是严格的相称性,只要不是“不成比例”就可接受。这两种相称性最终都是通过数量来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