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WTO事务咨询中心复旦大学
D416
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声称中国多家电池企业出口的无汞碱锰电池侵犯其 “709专利”,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 “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以其专利不具有确定性进行了抗辩。在上诉阶段,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认为美国劲量公司的“ 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因缺乏确定性而无效。该案是美国对中国企业发起的多项 337调查案中中国企业胜诉的少数案例之一。本文在概述案情的基础上,归纳了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判案的思路,并就中国企业今后如何应对美国 337条款诉讼进行了评析。
龚柏华,顾安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中国电池企业出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 “337条款”)案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8,(4):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