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调整是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对收购的不同态度导致各国收购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在跨境上市的场合,由于各国 “收购法”内容的差异,如何适用法律是各国在允许外国公司在内国上市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欧盟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制定的《要约收购指令》强调合作监管,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实际以公司母国监管和母国法适用为主,但在不具备统一市场基础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这种法律适用规则难以得到上市地国的认可;美国强调“影响原则”扩大适用本国法以保护美国投资人的利益,是一种扩张性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我国资本市场面临开放的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单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适用中国 “收购法”显然不能适应将来出现的复杂情形。对于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的收购规制,应以章程和上市规则等自律规则调整为主,以实现我国法律对境内投资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