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12.
摘要:本文基于 2006~2015年“中欧班列”沿线 21个重点国家相关数据,结合 SBM-undesirable模型与空间计量模型,从多个维度对中国绿色投资效率及其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当前中国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潜力巨大,但并未充分发挥;中国绿色投资效率总体水平不高,但始终保持上升趋势,其中绿色投资规模效率的无效化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整体效率提升;绿色投资效率国别差异较大,部分国家之间已然形成了稳固的差异化空间集群,且表现出逐步扩张的趋势。此外,绿色投资效率还受到东道国内部投资环境影响:产业结构因素表现出对绿色投资效率的显著遏制作用,但是并不持续;制度因素和对外依存因素则显著促进绿色投资效率。
2018(6):13-23.
摘要:国际法治话语在学术研究和国际实践中大量运用。本文试图在深入理解国际法治的基础上,将其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与建设者,在理论和实践上,新时代的中国正在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治价值追求的中国表达,也必然带来国际法治的中国创新。“一带一路”倡议实施需要相应的国际法治保障,同时也是此类国际法治理念和实践发展的重要平台。
2018(6):24-33.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测量和评估广东经济开放及其作用,对新时期的对外开放战略有着一定指导意义。运用因子分析法对 6个领域开放度指标进行综合测量,得到广东经济综合开放度,然后据此对经济开放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计量分析。广东经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趋势基本一致,当期扩大经济开放度能促进后一期经济增长,其弹性为 0.04。另外,不同领域的开放度对经济增长也有不同的促进作用。因此有重点地深化各个领域开放程度,从而扩大总体开放度,为广东经济增长寻求新的增长动力。
2018(6):34-42.
摘要:官方发展援助的目标普遍聚焦于国际减贫,援助在减少收入贫困方面的最新表现值得关注。本文匹配出 24个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数据,对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援助在该地区的减贫效果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无论是当期还是滞后期的援助,没有证据表明援助能够有效减少收入贫困;第二,贫困具有强烈的惯性效应;第三,通货膨胀对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减贫十分不利。本文认为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援助不能减少收入贫困的原因是:援助规模相对有限、援助动机不完全聚焦于减贫、大量援助项目旨在提升穷人的福利水平而不是收入水平以及存在其他影响援助效果的负面因素等。
2018(6):43-52.
摘要:本文以金融支持调节效应为视角,以传统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框架为基础,构建物流企业海外投资竞争优势的概念模型,并采用层级回归分析法分别探寻母国与东道国金融支持在竞争优势对企业海外投资绩效影响中的调节效应。研究发现:竞争优势对物流企业的海外投资绩效影响显著,且母国金融支持扩大了垄断优势对投资绩效的影响效应,东道国金融支持则使区位优势的影响更为凸显。
2018(6):53-62, 91.
摘要:本文利用我国 2002~2015年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对外承包工程跨国面板数据,系统研究了双边关系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影响。结果发现:双边关系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东道国稳定的政治环境能够增强双边关系对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效应。本文结论不仅为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供了策略选择,同时为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交流合作,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积极的经验证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018(6):63-73.
摘要: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为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投资者国籍的确定主要依据“成立地”、“住所地”和“控制”几种标准,国籍的认定会影响法人是否能够获得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以及仲裁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法人成立地的标准通常无争议,而“住所”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和实际联系地两种标准。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作为投资者的公司可能会通过结构安排选择能够使其利益最大化的住所,这可能导致条约滥用,增加东道国被滥诉的风险,也增加了投资者住所确定的难度。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住所”需要合理界定,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不使东道国承担过重的条约义务;且符合《ICSID公约》尽可能保护国际投资的目的。
2018(6):74-82.
摘要:我国会展行业的政府监管存在以事前行政审批监管为主、事中事后监管分散且薄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严重不足等痼疾。首届进口博览会虽然高度强调主办地各部门的保障与协调,但仍不能解决多头分散监管、缺乏统一权威的会展业监管机构、传统监管方式不能有效满足展会的现实需求以及行业协会力量过于弱小等问题。借助进口博览会举办的契机,应逐步重塑我国会展行业的监管体制,彻底确立展会备案制;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一站式解决的驻场监管和增加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与临时性强制措施;以“市场化”为改革的基本导向,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最终在会展行业构建起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2018(6):83-90.
摘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价值目标,设立“四要件”审查标准,可依据案情考虑其他因素。胜诉可能性的证明并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高度,仅需证明到保持案件现状即可。胜诉可能性与难以弥补损失成“反比例关系”。由于国际进口博览会的特殊性,可借鉴 TRIPS协议和德国快速禁令制度,针对简单明了的案件可依据申请人单方申请而授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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