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5-17.
摘要:本文从价格弹性、生产投入、要素价格 3个方面探讨了汇率变动影响出口商品结构的理论机制,进而从价格弹性、长短期关系以及未来变动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主要结论表明,人民币升值轻微抑制了中国整体出口,不同商品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升值将减少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加部分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由于汇率的长期弹性要大于短期,这种结构优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另外,不同的升值方式和升值幅度所导致的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是不同的,为了实现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渐进升值是较好的选择。
2019(1):18-29.
摘要:本文利用 WIOD数据库,从增加值(前向关联)和最终产品(后向关联)两个角度测算并分析了中国融入全球价值链深度及演变趋势。结果表明:1995~2011年中国融入全球价值链深度呈先上升后下降的倒 U型态势,2006年以后国内经济活动主导作用进一步显现;当前出现的一些“逆全球化”现象可能会对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但程度有限;中国融入全球价值链深度在全世界处于中等水平,最终产品融入深度相对较深,而增加值融入深度略低于世界水平;从行业来看,第二产业引领着中国融入全球价值链,但细分行业之间差别较大,电器与光学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业是融入全球价值链最深的行业;最终产品融入深度已经很深,未来重点是通过融入全球价值链创造更多的本国增加值。
2019(1):30-40.
摘要:本文基于 2000~2012年期间美国的移民与贸易数据,实证分析了国际移民流入与美国和 48个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国际移民流入能够显著促进美国与移民来源地之间的双边货物和服务贸易;按照官方语言和发展水平分类发现,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地区的国际移民、人类发展指数较低地区的国际移民对双边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美国的国际移民政策值得我国考虑和借鉴,随着我国在国际舞台经济影响力的提升,应该考虑合理的移民流入政策来吸引国际劳动力流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
2019(1):41-50.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中澳矿产品贸易增长状况与贸易结构;继而利用 RTA指标分析了中澳两国矿产品的相对贸易优势;最后,利用双边综合互补性系数考察了2001~2015年间中澳矿产品贸易优势变动中表现出来的实证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基于资源禀赋的差异,中澳的矿产品优势各不相同,澳大利亚的优势更突出,决定了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矿产品贸易长期呈现互补关系,互补性预示着中澳之间的矿产品贸易合作潜力很大。未来中国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合作。
2019(1):51-59.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中国作为“轮轴”在亚太范围内自贸区建设的贸易增长效应,根据1992~2014年中国与亚太地区 20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数据和资料,利用面板数据并结合引力模型分析其经济增长进程中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发现:在亚太地区,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能够对中国出口贸易及双边经济增长产生正效应,且效果随着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数量的增加而更加显著;然而,中国进口贸易的经济增长效应随着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增加而不显著。中国应该积极推进亚太地区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寻求更有发展潜力的国际市场,扩大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合作范围,建立更有利于双边贸易共同发展的自贸区。
2019(1):60-68.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将铁路作为连接欧亚大陆相关经济走廊的基本手段。亚欧铁路基础设施在“硬件”联通上已经居于世界前列,配套“软件”仍处于落后水平。《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是调整亚欧大陆跨国铁路运输活动最为重要的两个公约,其规则适用的冲突阻碍了亚欧铁路运输及经贸往来的发展,抑制了亚欧两洲实现进一步的互联互通,与“一带一路”构想下“道路联通”和“贸易畅通”的主旨相悖。我国应参与亚欧统一铁路立法,实现国内铁路运输规则与国际公约的合理对接。
2019(1):69-77.
摘要:非 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受国内法约束,而 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不适用于国内法。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形成了仲裁庭发布措施的若干条件。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原则上排除国内法院的介入,在非 ICSID仲裁中国内法院能否协助发布或执行临时措施取决于法院地法。东道国主权地位对国际投资仲裁临时措施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我国应当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2019(1):78-85.
摘要:第三方出资者与仲裁裁决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可能导致仲裁员的利益发生冲突,而资助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又很容易使这种利益冲突被隐瞒而有损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强制性的披露制度,要求被资助者必须主动披露存在第三方资助的事实和出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关于资助协议的披露与否则应按举证标准判断,只有当特定性、相关性和实质性都满足时才能作出披露的指示。通常,履行披露义务的主体是受资助者和仲裁员,但当受资助者没有披露时,知情的代理律师也应根据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作出补充披露。
2019(1):86-96.
摘要:本文选用方向距离函数和 ML生产率指数,测算了能源环境约束下 2003~2015年我国省际层面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项,并借助面板模型分析 OFDI、环境规制及两者合力作用对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及其传导机制。研究发现: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主要来源于绿色技术进步,环境规制力度较高的地区对应较高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OFDI和环境规制均有利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符合“波特假说”,同时环境规制能够促使 OFDI发挥技术溢出与结构优化效应来改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区域间 OFDI、环境规制及两者合力作用效应存在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政府应合理把握环境规制力度并向中等标准组看齐;门槛检验显示,OFDI的作用效应存在显著的环境规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人力资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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