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ia Gonsior , Stephan Klingebiel
2019(6):5-19.
摘要:本文从叙事(为什么)、战略(是什么)和实操路径(怎么办)3个维度来识别和检验近年来发展政策体系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这些变化是多种多样的,从新的叙事被植入发展政策框架(如移民叙事)到新的战略考量(如发展中国家的“毕业”问题),到新的政策工具(与私营部门相配合的,发展融资形式),再到项目实施的新理念(前沿技术的应用)。我们将讨论这些变化趋势对更广泛的发展政策体系整体变化的影响。这些变化是否密切相关、互为基础、彼此触发?或者实际上我们看到的是,发展政策框架下的行为体,其实施战略及其在伙伴国的实操路径之间的脱节?在回顾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大量专家访谈和会议收集到的信息,通过探讨当前的发展趋势,揭示发展政策体系中的叙事(为什么)、战略(是什么)和实操路径(怎么办)之间持续存在的脱节,以此来阐明上述问题。关于这种脱节研究的重要性正在增强。尤其是 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议程的实现需要更为广泛的全球合作。发展政策体系脱节持续存在、甚至仍在恶化,所带来的问题将更为严重。
2019(6):20-31.
摘要:航运市场的周期性和运费的频繁波动构成了市场内部的重大风险,研究航运市场与其他市场的波动溢出效应是有效预测与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本文基于航运市场与钢铁市场的日频数据,采用 DCC-GARCH模型与 DY溢出指数模型实证分析了两市场间的动态相关性及波动溢出效应。研究发现:航运市场与钢铁市场间具有动态相关性,航运指数滞后一周时与钢铁股价指数存在显著的弱相关关系;两市场间具有微弱的波动溢出效应,其价格传导机制存在断层现象。
2019(6):32-43.
摘要:跨境进口电商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其具有小额化、高频度和多主体的贸易产业新特征,在走私逃税、产品质量、生物卫生安全、外汇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增加了风险,对监管提出了挑战。在分析进口电商模式和各类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监管案例和经验,提出了基于大数据的跨境进口电商风险监测工作推进路径。近期内,可以从风险较高的 C2C领域、比较容易切入的大型电商和舆情监测领域入手,在局部改进风险监测效率;中短期内,基于大数据的进口电商风险监测应该以“信用监管”为主要建设目标和抓手,其中尤其以电商平台信用监管为重中之重;长期来看,可以通过建立涵盖进口电商全贸易链的大数据系统进行智能化风险监测。
2019(6):44-56.
摘要:《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发展过程的一个里程碑。该法完善了既有的“外资三法”等法律法规,不但具有全新的调整对象和条款结构,还在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则。与此同时,作为国内法的《外商投资法》与作为国际协定的中国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中国晚近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一致,但仍需进一步协调。在两者均涉及和调整的方面,国内法与国际协定应尽可能保持一致,而在各自侧重调整和规制的领域,国内法与国际协定应避免矛盾或冲突。如是,来华投资的外商将在中国享有更加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2019(6):57-70.
摘要:《巴黎协定》开启了“五年评审 +国家自主贡献”的全新模式,各国针对减排的资金安排也出现了变化。气候融资视角下的碳金融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与资金融通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它不仅具有以碳配额作为新型标的资产融资的特殊性,而且在交易上也具有复杂性。为保障后巴黎时代以气候融资为主的碳金融业务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完善和创新国际碳金融法律制度。中国已于 2017年 12月统一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并在国际气候融资领域有较多的融资渠道,但在碳金融的机构设置、碳金融产品和碳金融服务等方面还缺少法律规制。因此,在借鉴国际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中国气候融资视角下碳金融法律制度,对保障中国统一的碳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6):71-80.
摘要: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长久以来因裁决不一致、忽视东道国主权等问题而遭受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提出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体系,该体系包含上诉机制,明确规定东道国的规制权并设立高标准的法官行为准则。通过对欧盟投资法庭机制中的上诉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存在上诉范围与发回重审范围界限不清、上诉法庭成员的选拔方式不明、法官薪酬过低、实践经验参差不齐等不足。在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可以部分借鉴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机制,建立上诉机制,但应在上诉程序中增加磋商机制;同时坚持保留争议双方在上诉机构成员选择上的自主性,并采用双层酬劳机制以确保高水平法官的选任。
Scott Morris Gailyn Portelance
2019(6):81-94.
摘要:根据世界银行《2018年资本协议》,一旦基本收入阈值——毕业讨论收入 (GDI)——达到,借款国预计将逐步减少其投资组合。然而,该协定也肯定了继续向这些国家提供贷款的理由。一个理由与借款国境外的外部价值——全球公共产品有关;另一个因素与借款国的能力建设有关,这可能意味着重点放在贫困程度高、能力薄弱的次区域。在本文中,我们通过中国的视角来研究世界银行的毕业政策和贷款。中国目前超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贷款的 GDI门槛,而国内收入不平等使得许多非沿海省份的人均 GDI低于这一门槛。对世界银行在华贷款的汇总和省级分析显示,中国的贷款组合中,只有不到一半明显与政府绩效目标挂钩,而只有一小部分项目位于人均收入低于 GDI门槛的省份。世界银行在中国的大量项目侧重于减缓气候变化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而与能力建设相关的项目较少。总体而言,我们发现有证据表明,中国的借款与《2018年机构能力加强原则》和《全球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的约定大体一致,尽管银行参与的重要领域似乎不属于这些原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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