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5-18.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诚信严重缺失,为此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遏制违法失信行为的蔓延。在以失信公示与联合惩戒为重点的信用规制中,也存在“处罚过当”与“矫枉过正”等问题,需要通过设立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规制加以改进完善,达到既能解决信用缺失与违法失信问题,又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经营机会之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解决以上两者冲突的信用修复途径及依据,首先阐述信用规制的内容构成与运行机制,然后分析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并阐明信用修复与信用规制的关系及其必要性,最后对信用修复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实施路径及完善措施予以论证分析。
2020(6):19-31.
摘要: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庞大的数据流。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据已经成为引领价值链分工及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数据通过全球性数字平台在国际维度的流通与价值创造构成了全球数据价值链。在当前全球数据价值链分工体系下,少部分拥有较大数字平台的国家居于全球数据价值链高端生产分工环节,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低端从属地位。数字平台依据自身商业模式将数据转化为数字智能并将其货币化实现价值创造与捕获。与此同时,全球数据价值链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挑战。中国应当制定并完善培育数据新要素市场和全球性数字平台企业的政策,实现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促进本国在全球数据价值链中的地位攀升。
2020(6):32-41.
摘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推动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重要举措。依据成熟的地理区域划分方式将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 23个国家划分为 4个不同区域,从自然资源水平、地理距离、人文环境及投资环境 4个方面识别不同区域国家具备的地理特征——区域性和差异性;通过文献梳理和德尔菲法判断的结果构建风险指标体系,形成政治风险、政治意愿、民众风险、市场环境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等 5个二级风险指标及 18个三级风险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对每个指标赋权,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沿线国家的风险值。由于各区域的不同特点,风险来源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深入剖析成因,为各区域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2020(6):42-53.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是否真正促进了国际直接投资尚未形成统一结论。基于 2003~2017年中国对 130个国家直接投资面板数据,从东道国视角出发,实证检验双边投资协定(BITs)、双边税收协定(DTTs)以及含投资条款协定(TIPs)的作用机制。结果发现,东道国与中国签订的 BITs和 TIPs通过直接效应促进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 BITs和 TIPs通过信号效应和制度互补效应吸引中国 OFDI,而 DTTs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另外,如果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将导致中国 OFDI流入下降。进一步研究发现,经济稳定发展时期国际投资协定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投资协定吸引 OFDI的作用大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签订的 DTTs对中国 OFDI的抑制作用更强。
2020(6):54-64.
摘要:构建空间动态面板模型,基于 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利用空间纠正 SysGMM法实证发现,中国工业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与人力资本效率均存在空间自相关,企业人力资本效率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中国工业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有助于人力资本效率提高,但提高作用不大,这一结果因企业所处地区、行业属性和所有制性质不同而表现出异质性,其中东部地区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显著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本效率,中西部地区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未显著促进企业人力资本效率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未显著提升人力资本效率,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显著提高了人力资本效率;国有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显著促进了人力资本效率提升,民营企业出口和引进外资未能显著提高人力资本效率。
2020(6):65-74.
摘要:基于 1990~2016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国面板数据,应用偏差校正 LSDV法估计,考察对外贸易和金融发展的交互效应对二氧化碳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融资对环境存在交互效应。当金融发展水平较低时,对外贸易对环境有害,当金融发展水平较高时,对外贸易起到抑制碳排放的作用,即只有一个国家具备完善的金融市场,对外贸易的环境效益才能实现;同时,金融发展只有在高度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才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此外,从按收入和地区分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的结果看,贸易与融资对环境的交互效应仅支持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因发展差异性较大,统计结果并不显著;非亚洲区域相较于亚洲区域,对外贸易与金融发展的交互效应对碳排放影响更大。
2020(6):75-85.
摘要: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产生于对发展中国家司法公正性不信任的基础上,在确保程序正义方面亦存在体制性缺陷。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仲裁自身并不属于条约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并受到国内法的规制。东道国国内法院拥有依据其国内法和善意之一般国际法原则禁止外国投资者滥用仲裁程序的固有管辖权,但此种管辖权应当以不威胁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存在价值的方式谨慎行使。新德里高等法院对“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的判决,作为东道国国内法院协调碎片化的投资条约仲裁程序的重要实践,充分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
2020(6):86-93.
摘要:我国仲裁员任职制度主要涉及仲裁员法定资格与仲裁员名册两个问题。两者的背后隐含了同样的逻辑,即不相信当事人能够合理地选任仲裁员,事实上限制了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权利。这与目前主流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相悖的,也不符合目前实践的发展。对此,完善我国仲裁员任职制度的途径就是借鉴世界主流国家的商事仲裁制度,对仲裁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同时也要兼顾我国自身仲裁行业的发展实力和特点,设立否定式列举的仲裁员法定资格和推荐式的仲裁员名册制度。
2020(6):94-106.
摘要: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 50个主要东道国为样本,从“制度环境”“整体 BIT”和“BIT具体条款”等 3个方面评估中国 BIT的强度水平。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 BIT强度水平高于中国主要投资东道国的 BIT总体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间的 BIT强度水平低于主要投资东道国的总体平均水平。此外,在不同地区内,对于不同的 BIT条款内容,主要投资东道国与中国之间的 BIT情况较为复杂,BIT强度水平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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