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3-15.
摘要:自由贸易协定(FTA)作为美国贸易政策的三大工具之一,其地位近年来逐步上升。通过对美国近 20年签署的 FTA文本的分析,并将其与欧盟、日本各自签署的 FTA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美国的 FTA在文本框架、基本条款、政策方向等方面一以贯之,具有明显的贸易政策强化倾向,较之其他国家的 FTA标准更高,特别是国境后规则。最近几年,FTA作为三大贸易政策工具与美国单边主义相互补充,进一步倾向于排他性、规则重构和控制强化。
2021(4):16-29.
摘要:美国实施阻止其实体与目标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初级制裁,而且实施禁止其实体与中国实体贸易的次级制裁,导致中国实体无法使用美元结算,正常的进出口贸易被迫中断,甚至国家整体利益也受到威胁。美国的次级制裁僭越了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效果管辖和普遍管辖在内的国家管辖权理论,属于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中国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给予了有力的反制。该办法是一个巨大的创新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欧盟立法的有益经验,但仅为部门规章,效力有限。为形成系统完备的阻断法律体系,中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法》。针对该办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有限、“外国法律与措施”中的“措施”语焉不详、不当域外适用的判定权限较低等问题,应将“中国公民”扩大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地的自然人”,细化该办法语境下外国的不当措施,并提升不当域外适用判定机构的阶位。
2021(4):30-46.
摘要:中美贸易不平衡和关税不对等是中美经贸摩擦的两个焦点问题。本文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FDI在地销售、增加值贸易统计以及投资收益差额等多个维度对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重新进行总结梳理,并对中美双边关税格局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综合考虑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 FDI在地销售之后,中美贸易不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以增加值衡量的中美货物贸易顺差降低43%,而以中国为出口平台的东亚经济体(中国大陆、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对美出口占美国总进口比例近 30年稳定在 25%~30%;美国在华投资收益远超中国在美投资收益;中美两国基本实现了关税对等。
2021(4):47-62.
摘要:本文基于价值链分工背景下的技术进步视角,分析了其对国家间工资差距和一国内部工资差距的影响,研究发现:价值链参与度的提升会扩大不同收入国家之间的工资差距,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则仅对中等收入国家之间的工资差距起到扩大作用;在技术进步因素中,研发投入的增加会扩大不同收入国家之间的工资差距;在国内工资差距上,价值链参与度的提升会扩大中等收入国家或劳动力净流出国家的内部工资差距,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会缩小劳动力净流入国家内部的工资差距和扩大劳动力净流出国家内部的工资差距;技术进步因素中,研发投入扩大高收入国家内部的工资差距。因此,为了缩小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工资差距以及国内工资差距,应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加大研发投入和高技能劳动力的引入。
2021(4):63-73.
摘要:欧盟作为中国最大贸易伙伴,精准度量中国出口欧盟市场国际竞争力尤为必要。本文采用 2000~2014年 WIOD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前向增加值分解方法,嵌入传统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测算方法中,基于垂直专业化分工视角对中国制造业与服务业出口欧盟竞争力进行再评估。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制造业竞争优势被“高估”,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短期仍然具有竞争优势但将逐渐减弱,服务业总体处于竞争劣势,但交通运输、金融业、电水气供应、电信等呈现中间投入特征的生产性服务业竞争力则一定程度被低估。
2021(4):74-86.
摘要:传统国际贸易中,高昂的进入成本、复杂的海关流程和较大的风险成本限制中小企业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信息技术催生了各类跨境电商平台,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强势崛起。作为新型贸易中介的跨境电商平台吸引大批中小卖家入驻,推动全球贸易包容性增长。本文以跨境电商平台为切入点,着重分析跨境电商平台促进全球普惠贸易发展的理论机制和典型事实:跨境电商平台在贸易成本、交易流程、模式创新和服务贸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全球普惠贸易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发展态势;全球普惠贸易面临诸多内外部挑战。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推动跨境电商平台和全球普惠贸易发展的针对性政策建议。
2021(4):87-97.
摘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要求我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透明度,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目前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设置了常态化、固定化的安全审查机构,扩大了安全审查范围,细化了附条件通过审查的程序,并增加了审查决定的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程序,积极回应了新发展格局对其提出的制度供给要求。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在安全审查考量因素条款的设置、安全审查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的临时安全审查安排等方面仍存在局限或不足。将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应设置全面的安全审查考量因素条款,构建审查机构权力监督制度,并补充防范化解风险的安全审查临时措施,为我国开展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2021(4):98-108.
摘要:欧盟对外反倾销的新替代国制度删去了旧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称谓与相关规则,引入了“重大扭曲”的概念与判断标准。依据该制度,欧盟委员会在认定中国经济存在重大扭曲的前提下应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首要立法目的是应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条 a项 (ii)目于 2016年 12月 11日终止所引发的法律挑战,同时保持对华反倾销措施的高效性与便捷性。从法律特征上讲,新制度变相延续了旧制度下的替代国价格方法,同时严重背离了反倾销的原有目的,扩展了反倾销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并试图进一步干涉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欧盟新替代国制度是对 WTO反倾销一般纪律的违反,且在 2016年 12月 11日后不再拥有《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条的特别授权,故该制度在 WTO多边贸易体制内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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