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1-17.
摘要:本文通过构建服务业开放影响制造业企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的理论框架,解释了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上通过进口替代实现“中国奇迹”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发现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企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率(DVAR)的即期效应为负、但制造业企业能够通过创新能力提升动态调节 DVAR的理论命题。在理论模型基础上,通过微观企业层面数据对上述发现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很好地支持了核心的理论假说,进一步的工具变量估计、准自然实验等较好地处理内生性问题的因果识别后,本文的核心结论依然稳健。研究也发现,动态调节效应主要集中在相对低端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上以及一般贸易企业上。在扩展分析中将投入产出关联与技术距离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后发现,越依赖服务投入的制造行业以及离技术前沿越近的制造行业中的企业,其服务业开放的创新动态效应越明显,对低技术创新的动态影响相对越大。
2022(3):18-29.
摘要:本文基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容,在分析 RCEP自身特征的同时,结合自 2001年以来我国与其他 RCEP成员的贸易数据,探究 RCEP成员的区域贸易基础与特征,并据此考察 RCEP达成给我国带来的经贸效应。研究表明:①整体而言,具有更高包容性的 RCEP不仅减少了边境上贸易壁垒,更是各成员就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贸议题达成共识的积极尝试。② RCEP成员整体对外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日趋上升,但多数成员处在全球价值链中下游,RCEP将通过原产地累积规则提高区域的上游竞争力。③ RCEP将借助贸易互补进一步深化我国与多数成员的贸易往来,但未来可能会加剧我国与日韩等贸易结构相似国家的贸易竞争。④数值模拟结果表明,RCEP将对我国的产出、外贸、收入、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带来促进效应;在具体行业层面,除强化纺织、服装、农产品等代表性行业外,RCEP将对我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产生一定冲击。
2022(3):30-39.
摘要:本文基于 Francoins和Hall(2003,2007)等构建的可计算局部均衡模型与 2015年全球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等数据,从行业层面就 RCEP对全球农产品生产、价格、贸易、生产者与消费者福利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成员数量众多,RCEP对部分成员(比如中日、韩日)之间的农产品贸易有贸易创造效应;但是,对已经签署双边 FTA的成员之间的农产品贸易有贸易破坏效应;第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等成员的农产品产出与价格均会有所上升,而日本、韩国等成员的农产品产出与价格有所下降,但由于农产品缺乏需求弹性,RCEP对成员与非成员农产品的产出和价格影响有限;第三,从社会净福利指标来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 RCEP中获益最大,东盟和日本的社会净福利有所下降。
2022(3):40-52.
摘要: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积极承担国际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单方面提供零关税待遇和援助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扩大贸易。为了检验零关税待遇和援助的有效性,本文在同一个框架下研究两者对受援国出口多样化的影响机制,并使用中非数据进行定量评估。研究结果显示,中国对非洲国家实施的零关税待遇对受援国的出口多样化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而援助对受援国出口多样化的促进作用尚不明显;当剔除矿产品以及采用不同的出口多样化衡量标准分别对基准模型进行检验时,这些结论依然稳健。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支持非洲国家提高出口多样化,中国可以构建一个包括零关税待遇和促贸援助在内的二元发展战略。
2022(3):53-64.
摘要:我国法院在涉外审判中能否及如何适用条约,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关系到条约的基本功能、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以及一国法院在该国对外关系中的地位和权能。无论是现行国内法,还是“约定必须信守”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都暗示国际条约具有在国内法上的效力,并且应优先于国内法适用。虽然确认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并不等于说明法院应该在裁判中适用条约,而且涉外司法实践在这方面也无一致做法,但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已提出准确适用条约的问题,间接承认了条约是国际裁判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一带一路”建设逐步展开,特别是在专门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背景下,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更是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际条约在涉外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笔者建议:区分可直接适用和作为解释依据的条约;直接适用为个人直接设定权利的条约;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吸收国际条约的规定而予以适用;加强司法适用条约的研究。在涉外审判适用国际条约时要重视必要性、合法性、解释性和一致性原则。
2022(3):65-75.
摘要: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下设国际仲裁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平台。该中心的仲裁制度构成哈萨克斯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心的仲裁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仲裁庭的产生与组成、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投资者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经贸活动,有可能在该中心进行争议解决。我国当事人选择该仲裁中心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时,应当参考该中心的仲裁示范条款,重视规则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善于运用仲裁庭的权力,熟悉其证据制度和速裁程序等内容,以规避风险,快速解决争议。
2022(3):76-84.
摘要:受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商标已成为各类企业跨越国界进入新市场的重要标识和竞争内容,并导致跨境商标侵权纠纷日趋增多。对实质性损害我国商标权人利益的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我国法院能否突破地域性限制予以规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尚有争议。基于规范市场竞争和商标权保护价值目标的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我国商标法应可以规制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通过考察欧盟和美国商标法规制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的标准及其适用,可以认为,在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适用实质性影响标准具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当域外行为人实施我国商标法禁止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对我国商业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我国商标权人利益时,商标法应规制域外商标使用侵权行为或将其纳入国内商标侵权判断的考量范围。
2022(3):85-95.
摘要:近年来各大数字经济体致力于构建代表自身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各经济体对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和数字税等议题存在差异化立场,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呈现以中国、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三足鼎立之势。在此博弈背景下,各方就以下议题内容存在规则融合的可能性:(1)在考虑各经济体自身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重视和允许数据跨境流动;(2)在数字知识产权领域承诺技术非强制转移和网络中介责任豁免,在设置关键基础设施例外的前提下保护源代码;(3)在考虑监管要求等例外的前提下构建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4)承诺有限期的“电子传输免关税”,完善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条款。
2022(3):96-106.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条款改革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改革并行不悖。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仲裁实践中呈现背离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纳入例外条款的数量和种类均快速增长,表明主权国家在“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强化国家规制权,并回应新的安全风险。国际投资仲裁庭适用例外条款时,则在条款效力、适用阶段等问题上采用限缩解释,以防止例外条款滥用。中国在未来谈判和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足点,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补充纳入并区分种类设置例外条款,同时在《外商投资法》的配套立法中适当构建例外条款适用路径,既要发展也要安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同时维护中国的合法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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