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14.
摘要:贸易保护与环境保护事关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重要议题。为了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以高低污染生产技术可内生选择为切入点,在幼稚产业保护模型中加入污染技术更新成本,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探究非关税壁垒影响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机制及其效应;然后利用 1998~2012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从实施频率、覆盖范围和保护力度 3个方面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持续提高非关税壁垒的实施频率,并扩大非关税壁垒的覆盖范围最终会增加企业污染排放强度;非关税壁垒保护力度与企业污染排放强度呈现 U型关系,且该关系在非国有企业、中西部地区和高污染行业样本中更为突出;生产技术是联系政府政策和企业行为的关键影响机制,短期、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力度将会促进技术发展,并且减少企业污染排放,但持续加大保护力度则会适得其反。本文研究为致力于贸易开放和节能减排的中国政府和处于深化改革关键期的中国工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2023(3):15-27.
摘要:本文基于 2009~2016年国泰安数据库和中国海关数据库的匹配数据,识别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出口产品范围调整的影响。结果发现,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出口产品范围增加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数字化转型程度提高,一方面可以通过促进研发投入增加、专利产出数量增加和本地市场效应扩大来提升企业出口产品范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企业内部和外部交易成本来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范围扩大,数字化转型对交易成本高的企业的影响作用更加显著。因此,本文建议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产业数字化基础,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渗透到传统产业中,推进产品创新和产业模式变革,以用户价值为出发点进行研发创新,打造数字化终端体系,扩大企业出口产品范围。
2023(3):28-45.
摘要:本文构建了贸易开放影响代际收入流动性的分析框架,探讨其机制并提出关于贸易开放对代际收入流动性影响的理论假说,使用 2011年和 2015年的 CHNS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实证检验与理论假说基本一致:贸易开放有助于代际收入流动性,能使子代收入向高于父代收入的等级攀升,阻止子代收入向低于父代收入的等级流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代际收入流动性的促进作用更大;贸易开放对代际间收入流动性的影响在城乡、地区、父代收入水平及父代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异质性;贸易开放通过促进代际教育流动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带来代际收入流动。基于以上结论,我国应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缩小城乡与地区贫富差距,推进教育公平和产业结构升级,这些都有助于机会平等,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2023(3):46-58.
摘要:《反外国制裁法》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科学、完备的配套实施制度,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反外国制裁法》文本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作出了规定,但从实施层面看,仍存在执法机构的职能权限和工作程序不清晰、执法程序有待细化、具体法律责任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效果。为切实发挥《反外国制裁法》的对外斗争功能,应建立切实有效的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践进一步优化执法程序,细化法律责任规定,以保障执法工作有效开展,更好地回应我国当前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的战略需求。
2023(3):59-72.
摘要:国际投资法保护的对象是合法和真实的投资,并不包括违反东道国法律或不诚信的投资。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准入、经营管理和争端解决阶段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合理规划投资行为。当东道国提出投资者存在违法行为时,仲裁庭通常依据投资定义中的合法性要求等排除对案件的管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违法行为都应终止于管辖权阶段,仍需结合时间节点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考查。鉴于此,投资者行为的条约规制应着眼于明确义务范围、引入独立的违法抗辩规则和确立行为监督机制,进而构建结构对称的权利义务体系。
2023(3):73-85.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2023(3):86-101.
摘要:“印太经济框架”(IPEF)是美国对外扩展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本文结合 IPEF核心国家签署协定的多个章节内容,综合分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在 IPEF核心国家的扩展广度和深度。从扩展广度来看,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已在代表性协定中广泛纳入“美式模板”议题;印度仅部分涉及“数据流通和获取”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未承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从扩展深度来看,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缔约方在原则性条款“数据流通和获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中的承诺可对标“美式模板”第 2阶段或第 3阶段的雄心水平,但受制于“一般例外”或“负面清单”,综合约束力与这些“美式模板”标准存在差距;印度则对“美式模板”核心议题的承诺水平较低,接近于“美式模板”第 1阶段。IPEF国家将基于此扩展情况调整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策略。中国可着眼上述协定的多部分内容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共建,以应对 IPEF带来的挑战。
2023(3):102-11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与《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施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临时仲裁制度开始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得到落实。当前我国临时仲裁制度面临以下困境:仲裁协议的“三个特定”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裁决之间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衔接体系,仲裁庭的自主权也容易受到司法的过度干预。这些困境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临时仲裁的观念落后,进而带来立法上的滞后;其二,由于未找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应的制度定位而引发相互竞争和排斥。为了突破困境,首先,通过渐进修法和释法确立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其合法性基础;其次,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应明确“三个特定”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明确仲裁庭的法定权限,保障仲裁庭的自主性;最后,推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有机结合和错位发展,确保临时仲裁制度在施行中可以充分彰显其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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