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15.
摘要:在中国出口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如何增强企业出口韧性成为重要的课题。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贸易数据库的匹配数据,以 2008年金融危机为外生冲击,本文将企业出口韧性划分为抵抗力和恢复力两方面,研究上游行业进口中间品对企业出口韧性的影响路径。结果表明:上游行业进口中间品会显著增强下游企业出口韧性,该结论经过一系列检验仍然稳健;从作用机制来看,上游行业进口中间品可以通过出口升级效应和成本降低效应提高企业出口韧性。考虑企业异质性发现,上游行业进口中间品对企业出口韧性的促进作用在抵抗期对中小规模企业、国有企业的影响更显著;在经济抵抗期和恢复调整期,上游行业进口中间品对东部地区企业、加工贸易为主企业的出口韧性的促进作用更显著。此外,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国内上游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会削弱上游行业进口中间品对下游企业出口韧性的提升效果。
2024(3):16-29.
摘要:本文首先从供应链效率能力、供应链适应能力和供应链演化能力 3个视角建立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影响因素体系;然后运用集成模糊 DEMATEL-ISM方法构建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模型;最后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EM)实证检验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模型。供应链演化能力直接影响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供应链效率能力直接影响供应链演化能力,间接影响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供应链适应能力直接影响供应链效率能力,间接影响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功能冗余、供应链灵活性和风险管理文化是提升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的深层次影响因素;伙伴间协作、伙伴间信任和社会记忆是提升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的表层次影响因素。供应链适应能力是提升跨境电商供应链韧性的关键能力,可从加强风险管理文化、伙伴间协作和供应链敏捷性等方面入手。
2024(3):30-44.
摘要:本文利用 2000~ 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海关贸易数据库的合并数据测度了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在此基础上研究双边外交关系发展对中国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双边外交关系发展会提高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该结果经过变量替换、更换回归方法等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机制检验表明,双边外交关系发展对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的影响主要通过降低国内外中间品相对价格和提高企业加成率两条途径实现。异质性分析发现,双边外交关系发展会显著提高低技术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但对高技术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却表现为抑制作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比,双边外交关系发展对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的提升作用在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大。进一步分析表明,金融危机、加征关税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会削弱双边外交关系发展对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的提升作用。
2024(3):45-60.
摘要:近 20年来,中资企业跨国并购活动既呈现高速增长特征,又表现出低于发达经济体甚至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并购交易完成率。中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活动面临外来者劣势的影响,受到新兴经济体身份的来源国劣势危害。本文基于 2003~ 2019年中资企业在 126个国家的跨国并购数据,建立反事实研究框架,使用多种匹配方法,实证证明了中资企业在实施跨国并购时使用境外子公司身份可以作为企业层面一项减少外来者劣势和来源国劣势危害、提高并购交易成功概率的主动性策略。异质性分析的结论显示,该策略在中资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流向国家中均适用,对非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采用该策略可以获得高约两倍的成功概率增幅。
2024(3):61-72.
摘要:DS543案使得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泛化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本案中,专家组片面解读公共道德与经济目标的联系,对关税措施是否被设计为保护公共道德采取回避态度,并拒绝对关税措施是否应局限于违反公共道德的产品发表意见,模糊了公共道德与经济政策的概念,强化了公共道德例外的泛化倾向。公共道德例外泛化不仅导致 WTO在类案中适用条约解释产生差异,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和道德帝国主义主张行为豁免的依据。WTO应在价值平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公共道德与经济关切的差异,并对公共道德目标、有关措施结构与设计的证明和审查标准作明确规定。中国应善用国际法规则抵制泛化公共道德的单边主义行径,同时吸取美国教训,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中国道德权益。
2024(3):73-85.
摘要:在各电商平台中普遍存在 B2C仲裁条款,域外立法对其效力持不同观点,以欧盟、英国和美国最典型。产生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根本原因是欧盟和美国在消费者保护立法上的不同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上的关键差异。在中国,消费合同中存在 B2C仲裁条款的泛行业化趋势,法律规制欠缺,司法实践对该类条款效力认定不一。分析域外这两种相反立场的根源,再结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诉讼性质可看出,中国应采取特别规制的路径:认定“B2C强制性仲裁条款”无效;符合生效要件的“争议后 B2C仲裁条款”有效;消费者自行勾选了仲裁的条款需结合其是否具有真实选择权进行效力判断,且在立法上引入限制,才能够实现消费纠纷仲裁的立法本意。
2024(3):86-97.
摘要: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解析《纽约公约》第 5条第 2款中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各缔约国的实践,经济制裁被纳入公共政策只限于特定场域和条件。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济制裁和以《阻断办法》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是以法律基本原则、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为司法审查标准。
2024(3):98-110.
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国家间数字经贸往来大幅增多,不同国家在跨境数据流动、人工智能治理、跨国平台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差异成为制约发展的巨大障碍。这促使各国加强多边和区域层面对数字议题的讨论,深化国家间政策法规协调,使得以发展为导向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加速形成和发展。然而,乌克兰危机升级以来出现了大量用于对抗的数字化元素,如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社交媒体舆情引导与管控、两用数字技术使用、私营跨国数字企业卷入国家冲突等。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数字全球化发展与合作,更多地将注意力从发展转向安全,对全球数字治理发展走向产生了巨大影响。主要国家不仅加强了国内数字监管治理和国际网络安全合作,而且积极与盟友合作争夺全球数字经贸治理主导权,使得全球数字治理底色更保守、取向更强调安全、主导权竞争更激烈、多边解决方案更难达成。面对形势变化,中国应通过扩大数字领域开放、完善中国数字治理方案、建立多层次数字朋友圈和充分融入多边机制数字治理谈判等方式深化对全球数字治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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