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1-15.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并将继续拓展我国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潜在空间,不断激发高水平投资的创新效应是实现这一功能的重要途径。基于1999 ~ 2020 年我国A 股上市公司数据,本文测度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效率,考察并阐释了非效率投资的创新抑制效应及其作用机理。结果显示:增加非效率投资不利于企业创新,且投资不足的创新抑制效应大于投资过度;投资效率可通过生产效率、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作用于企业创新;非效率投资的创新抑制效应因企业规模、所有权、行业属性、投资布局和投资结构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小型、民营、高竞争、高技术、弱多元化和高集中度的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
2025(2):16-33.
摘要:本文使用2000~2015 年中国海关数据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合并数据,结合三大B2B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会员数据,考察跨境电子商务对中国企业出口策略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逻辑。主要结论是:参与跨境电商平台显著影响了企业的出口策略,促使企业选择扩大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范围的“双扩”策略。机制分析表明,参与跨境电商平台主要通过提高创新水平和交易匹配效率影响企业的出口策略,信息成本降低能够强化平台对企业出口策略的影响效应。参与跨境电商平台对中小企业、一般贸易企业和数字化水平较高地区企业的出口策略影响更明显,且企业参与较大型平台、多个平台以及在平台进行深度认证更有利于发挥跨境电商平台对企业出口策略的影响。本文为跨境电商平台赋能企业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提供了参考依据。
2025(2):34-47.
摘要: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内容。本文基于2007 ~ 2020 年ADB-MRIO 和UIBE GVC Indicators 数据库数据,使用多期DID 方法实证检验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对沿线国家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结果表明,“一带一路”建设显著提升了沿线国家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均支持这一结论;异质性分析显示,倡议的实施对生产性服务业、流通性服务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发展中国家、非东盟国家、远邻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作用更显著;机制检验表明,“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增加双向直接投资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水平提升了沿线国家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
2025(2):48-62.
摘要:利用2003 ~ 2015 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从制造业出口规模与技术复杂度两个方面考察质量基础设施对制造业对外贸易升级的影响。研究发现:质量基础设施显著促进了制造业对外贸易升级,且科技型质量基础设施的促进效应比一般性质量基础设施更明显,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内生性检验后依然成立。质量基础设施通过降低成本效应与技术扩散效应两个作用渠道推动制造业对外贸易升级,且降低成本效应对制造业企业出口规模影响更明显,技术扩散效应对制造业企业出口技术复杂度影响更明显;两类不同性质的质量基础设施对制造业对外贸易升级的边际效应呈现异质特性,一般性质量基础设施和科技型质量基础设施对制造业对外贸易升级的边际效应分别呈倒U 型特征和线性上升特征。
2025(2):63-74.
摘要:作为《全球安全倡议》的重要延伸,数字安全具有国家、社会和个人三重维度的内涵,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弥合数字鸿沟以促进数字资源平等利用,并加强个人隐私保护。OpenAI 公司发布的ChatGPT 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标志性进展,但在算法、算力和数据层面,ChatGPT 却分别存在威胁国家安全、数字资源利用不平等和泄露个人隐私的数字安全风险。目前,各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水平不一,既有的国际法体系罕有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门性规范,难以为相关技术水平落后的国家提供必要的保护。应完善数字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并从国家、社会和个人维度构建数字安全国际法体系,在算法、算力和数据层面完善对虚假信息的识别、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落实“知情—同意”原则,平衡技术发展与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弥合数字鸿沟,加强个人隐私保护,落实《全球安全倡议》,应对ChatGPT 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安全的挑战。
2025(2):75-90.
摘要:贸易和气候变化的议题交叉引发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贸易规则碎片化,气候变化和贸易之间制度性体系整合应成为国际贸易法的规范导向。国际气候公约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得到落实与创新,实现了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初次规则趋同。《巴黎协定》生效以来,CPTPP 等新型FTAs 实现了贸易与气候变化的二次规则趋同。然而,新型FTAs 形成“气候俱乐部”存在若干理论逻辑漏洞和实践运行困境,有违公平正义。从规制趋同视角来看,需要全球优化配置国际贸易体系的气候变化规则。我国应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出发,通过“一带一路”FTAs 应对气候变化,转危为机,积极探索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整合气候条款的中国式现代化方案。
2025(2):91-101.
摘要:我国法律尚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属性加以界定,随着ChatGPT 的流行,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能够为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法律基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就与人类的思维模式不同,需分析它及其生成物使用时的规范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人类非直接参与的自主性,而著作权法的设立目标针对的是“人”,工具属性也因自主性而不存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主体也非工具,轻易突破著作权法中日常语言边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特定的“人”过于激进,尚未对其权利与义务划分进行系统性研究,法律也无法苛求其能够承担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不能直接归于特定法律主体,归于公有领域并通过“署名推定”规范特殊情况,更能体现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初衷。
2025(2):102-114.
摘要:跨境电商B2C 模式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De Minimis 条款(即小额豁免条款),该条款允许小额包裹免税或享受税费减免进入进口国。然而,De Minimis 条款也产生了税收流失、逃税漏税等问题。如何优化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以平衡跨境电商发展与国家税收收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分析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笔者认为:中国的税收政策调整更加注重跨境电商发展与良好税收秩序的平衡;美国的税收政策前期侧重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跨境电商发展,而近年来从保护国内产业的角度,考虑强化税收监管;欧盟的税收政策调整更强调规范税收秩序,认为跨境电商进口税费应当与传统贸易一致。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这些迥异的税收政策对政府、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等主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优化路径,包括推动国内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优化与完善、推动国际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制度化发展和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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